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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01-10 00:00 admin 0
    解释:依据《G 税总局有关扩张一般纳税人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示范点范畴等事宜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8号)要求,一、扩张一般纳税人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示范点范畴。将一般纳税人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示范点范畴由酒店住宿业,公证咨询业,建筑行业,工业生产,信息内容传送、手机软件和信息科技第三产业,扩张至租用和商务服务业,科研和技术性第三产业,住户服务项目、维修和别的第三产业。所述8个制造行业一般纳税人(下列称“示范点经营者”)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必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能够同意应用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出具。

      

    示范点经营者市场销售其获得的房产,必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理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税务局申请办理代开。  

    示范点经营者理应就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销售总额测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在要求的税务申报期限内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交纳。在填好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时,理应将本期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销售总额,依照3%和5%的增值税率,各自填好在《所得税所得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可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局代开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未税销售总额”的“当期数”相对栏次中。依据《G 税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要求,十、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总额超出10万余元的,应用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出具所得税普票、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 

     

    早已应用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总额未超出10万余元的,能够再次应用目前税控盘机器设备开票;早已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能够再次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并就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销售总额测算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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