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明确: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
2020-01-10 00: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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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国税总局关于做好〈征缴个税多个难题的要求〉的通告》(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要求,下列不属于薪水、薪酬特性的补助、补贴或是不归属于经营者自己薪水、薪酬个人所得新项目的收益,不缴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实行公务员工资规章制度未列入标准工资总金额的补助、补贴差值和亲属组员的农副产品补助;
3.托儿补助费;
4.旅差费补贴、误餐补助。
因而,旅差费补贴、误餐补助不征个税。
自然,以旅差费补贴、误餐补助委托人或超要求规范发送给员工的补助、补贴,理应划入薪水、薪酬个人所得计税个税。
这里的要求规范指:中央政府和党政机关旅差费管理条例、中国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旅差费管理条例、因公临时性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各地制订的政府机关和机关事业单位旅差费管理条例和公司制订的旅差费管理条例等。
附:《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误餐补助范畴明确难题的通告》(财税字〔1995〕82号)要求:国税总局有关《征缴个税多个难题的要求》(国税发〔1994〕89号)下达后,一些地域的税局和经营者对在其中要求不缴税的误餐补助了解不一致,现确立以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档要求不缴税的误餐补助,就是指按行政机关要求,本人因公在市区、近郊区工作中,不可以在所在单位或回到用餐,的确必须出外用餐的,依据具体午餐费顿数,按照规定的规范领到的误餐费。
一些企业以误餐补助委托人发送给员工的补助、补贴,理应划入当月薪、薪酬个人所得计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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