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1-01-29 15:0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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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D 中央、G 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西部大开发构成新格局有关精力,现将连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方针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工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中规则的工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工业目录》由开展变革委牵头拟定。该目录在本公告履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施行之日起按新版本履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办理中,不能精确断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归于G 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时,可提请开展变革等相关部分出具定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方针规则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办理法及有关规则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J 开展变革、税务部分另行拟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含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能够对比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方针履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履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G 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施行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G 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履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方针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中止履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G 家开展变革委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