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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业公司自行加工消费税筹划

    2020-01-15 00:00 admin 0
    因为酒水商品制造业企业自做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在用以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民法要求的征免税政策新项目不一样,因而针对酒水商品制造业企业而言,很必须对委托加工物资和自做应税消费品的运营模式开展税务筹划,便于节省税款成本费,提高公司在销售市场中的市场竞争力。下边举例子:

      一 种计划方案:

      新威酒厂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授权委托振业酒业公司生产加工散称粮食白酒一批,受托人和委托方均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彼此已按照规定签署了委托加工合同。合同书上标明:受托人出示原料稻米50万公斤,额度为40万余元,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30万公斤,用以公司持续生产高端瓶装白酒;另外,受托人付款委托方加工成本8万余元,所得税1.36万余元,运输费用1.5万余元,运输费税票由运送企业出具普票,并立即交到受托人。假定委托方沒有类似纯粮酒的市场价格,那麼,受托人这批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成本应是是多少呢?

      依据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财税字[2001]84号文第五条要求:自2001年5月1日起,终止实行外购或委托加工物资已税酒和乙醇制造的酒(包含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一样种类的白酒勾兑的纯粮酒,用曲香、香料对外购已税纯粮酒开展调香、调料及其外购散装白酒密封瓶售卖等)外购酒及乙醇已缴税或委托方代扣代缴税金准许抵税现行政策。2001年5月1日之前购入的已税酒及乙醇,已纳所得税税金沒有抵税完的一律终止抵税。因此,新威企业委托加工物资的这批纯粮酒在领料时不可抵税本期应缴的所得税,应在取回商品时立即计入本期产品成本。又依据《所得税暂行条例》一 条和第四条之要求,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的人或单位,应依规交纳所得税,委托加工物资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放在向受托人供货时代扣代缴税金。

      因此:1.委托方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40万余元 8万余元 (1.5万余元-1.5万余元×7%)]÷(1-25%)×25% 30万公斤×2×0.5元/斤=46.465万余元。2.委托加工物资纯粮酒的产品成本=40万余元 8万余元 (1……5-1.5万余元×7%) 46.465万余元=95.86万余元。

      第二种计划方案:

      新威酒厂责任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把购入的原料稻米30万公斤,额度为40万余元,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30万公斤,用以公司持续生产高端瓶装白酒。该企业不授权委托别的公司生产加工,由本企业自身生产制造成散装白酒。假定新威企业付款员工工资等其它杂费和委托加工物资一样,都是9.395万余元(8万余元 1.5万余元-1.5万余元×7%)。那麼,这批自身生产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成本应是是多少呢?

      依据《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要求,经营者用以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所得税;用以别的层面的,应依规交纳所得税。因而,该企业自身生产加工制造的这批粮食白酒不用交纳所得税。那麼这批自身生产加工制造的粮食白酒的产品成本为49.395万余元,即40万余元 9.395万余元。

      从左右二种计划方案解析、测算能够算出,第二种计划方案比一 种计划方案节省产品成本46.465万余元(95.86万余元-49.395万余元)。节省的产品成本恰好相当于一 种计划方案交纳的所得税46.465万余元。换句话说,第二种计划方案比一 种计划方案少缴所得税46.465万余元。但这儿必须表明的是,假如公司把委托加工物资的粮食白酒取回后,立即用以对外开放市场销售,而不用以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麼,依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要求,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立即用以售卖的,已不交纳所得税。

      在这样的事情下,委托加工物资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成本和自做应税消费品的产品成本大部分是一样的,就不用开展税务筹划。假如公司把委托加工物资的或外购的粮食白酒用以公司持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这样的事情下,这批粮食白酒还要交纳两条所得税,一 道是在委托加工物资或制造阶段;第二道是在公司委托加工物资取回后再生产加工,或购入后用以生产加工制造,随后再市场销售时。显而易见,自做的纯粮酒比委托加工物资和购入的纯粮酒产品成本少得多。不难看出,自做纯粮酒比委托加工物资和购入纯粮酒更划得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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