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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换个思路处理“以货抵债”

    2020-01-15 00:00 admin 0
    公司用自产自销的应税消费品开展境外投资、获得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及其以资抵债负债,尽管沒有立即产生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但仍是一种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使用权的个人行为,依照民法要求,理应按经营者市场销售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更大市场价格做为计税基础测算交纳所得税。那样显而易见会使经营者的税赋提升较多,对于怎样找寻税务筹划方式呢?

      以货抵账比不上先市场销售后抵账

      比如,A酿酒厂2004年12月A牌粮食白酒的市场销售状况是:以80元/kg的价钱市场销售500kg,以100元/kg的价钱市场销售 1500kg;以120元/kg的价钱市场销售50kg。此外以80元/kg的价钱用500kgA牌纯粮酒以资抵债B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的负债。公司在月底以80元/kg测算交纳所得税10500元。

      2005年3月月初,本地负责人税务局对A酿造厂的缴税状况开展查验时,发觉A酿酒厂有以货抵账难题,因此责令A酿酒厂将以资抵债负债的500kg纯粮酒按更大市场价格120元/kg补交所得税5000元。该公司的责任人对于很不了解。

      税收工作人员强调:经营者用以获得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项目投资入股投资和以资抵债负债等层面的应税消费品,理应以经营者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更大市场价格做为计税基础测算所得税。

      假如A酿酒厂使得此笔业务流程以较低的负税交易量得话,就应当将其分为两笔业务流程来做:A酿酒厂以80元/kg的价钱和一切正常市场销售的办理手续将A牌白酒销售给B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再根据相关帐户调节抵扣增值税“应付款”。那样既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又接到避税的实际效果。

      先市场销售后购置又如,某地税务局稽查局对七色彩虹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缴税查验时,发觉该公司2004年8月2日的5号凭据有以下记述:借记长线投资-飞骆货运物流260万余元,产成品-××型不锈钢板材280万余元,贷记产成品-K牌小轿车280万余元,存款260万余元,其凭据的附注是投资协议书及其20辆小轿车的调库报关单证。

      对这一笔业务流程的解决,执法人员有点异常,因此向相关工作人员开展进一步核实,更后发觉客观事实的实情。

      原先,七色彩虹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觉物流行业更有发展趋势的室内空间,因此决策向该制造行业发展趋势。

      饱经商谈,企业决策与上游客户万里长城钢铁厂合资企业相互项目投资创立飞骆物流有限公司。而七色彩虹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本就与万里长城钢铁厂存有长期性的业务流程协作关联,账目存有很大的业务流程来往纪录。饱经协作,彼此产生关联方交易。此笔业务流程是2个公司很多的关系业务流程中的一笔,彼此历经商议,将分别的商品减价相互之间串换,财会人员以便把水搅浑,有意干了一笔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七色彩虹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近期3月小轿车的市场价格有很大的波动。以2004年8月K牌的市场销售状况为例,该企业以14万余元/辆的价钱市场销售了50辆,以15万余元/辆的价钱市场销售100辆,以17万余元/辆的价钱市场销售60辆,以18万余元/辆的价钱市场销售5辆(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7%,教育附加费3%)。

      负责人税务局评定其为逃税个人行为,应当依规补交有关的税金。

      即:应交纳所得税:180000×20×8%=288000(元);应当交纳所得税:180000×20×17%=612000(元);应交城建税及文化教育额外:(288000 612000)×(7% 3%)=90000(元)。

      企业收到税务局的《税收行政许可通知单》后,马上做出阐述:企业与万里长城钢铁厂串换不锈钢板材的协议书价钱是每台小轿车14万余元,而税务局以每台18万余元的价钱做为计税基础有误。

      税务局觉得,七色彩虹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尽管沒有立即产生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但以小车串换不锈钢板材,归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个人行为,因此理应按公司市场销售这种小车的更大市场价格测算交纳所得税。

      先市场销售后入股投资某摩托制造业企业提前准备入股甲公司,彼此商谈,该公司以摩托20辆入股,获得甲公司10亿港元的股份。本月对外开放市场销售同样的摩托时现有3种价钱,以4000元的成本价市场销售50辆,以4500元的成本价市场销售10辆,以4800元的成本价市场销售5辆。摩托消费税税率为10%.

      该公司的项目投资个人行为在实际解决阶段有几类操作步骤。

      假如将摩托立即资金投入甲公司,民法要求,经营者自产自销的应税消费品用以获得生产要素和消费资料,项目投资入股投资或以资抵债负债等层面,理应按照经营者类似应税消费品的更大零售价做为计税基础。

      按民法要求,应缴所得税为:4800×20×10%=9600(元)。

      假如该公司依照本月的加权平均值价将这20辆摩托市场销售给甲公司后再换算股份,则:应缴所得税为(4000×50 4500×10 4800×5)÷(50 10 5)×20×10%=8276.92(元)。

      假如这般实际操作,公司能够避税约为1323元。

      假如该公司依照本月同行业的更少价钱将这20辆摩托市场销售给甲公司后再换算股份,则:4000×20×10%=8000(元)。

      假如能按这一计划方案实际操作,则公司能够避税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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