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程序和要求(试行
一、容许项目名称
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容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督查法令》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容许,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三、恳求条件
恳求从事气瓶、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当具有以下根本条件:
(二)有与充装相习气的管理人员、擅长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与充装相习气的场所、设备、查看手法、用具、安全设备;
(四)有一定的气体储存才能;
(五)气瓶充装单位有满意数量的自有气瓶,可以向使用者供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气瓶;
(六)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处置方法,并能有用工作;
(七)可以向气瓶使用者、罐车运输者进行教导,供应效劳;
(八)可以确保充装活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根本需要。
具体条件见G 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督查规则》及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省J 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容许程序
气瓶、罐车充装容许包括恳求、受理、断定鉴定、阅览、发证等程序:
(一)恳求
恳求充装容许的单位(以下简称恳求单位)填写恳求书(恳求书从有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容许实施机关提出恳求,并附以下资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则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
容许实施机关对恳求资料进行查看,附和受理的在恳求书上签署受理定见,回来恳求单位;不附和受理的向恳求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断定鉴定
恳求单位应当带着经赞同受理的恳求资料,延聘断定鉴定安排进行现场实地断定鉴定(断定鉴定安排由G 家质检总局在有关网站上发布)。
断定鉴定按照充装容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断定鉴定安排在结束现场实地断定鉴定工作后,向受理安排出具断定鉴定陈说。
(五) 阅览、发证
容许实施机关经过查看,实施阅览程序,符合条件的公布《气瓶(罐车)充装容许证》(正、副本各一份)及有关证件,不符合条件的向恳求单位出具不予容许决定书。
具体程序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六、容许期限
(一)容许实施机关接到恳求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结束受理工作,并将签署定见的恳求书回来恳求单位。
(二)断定鉴定安排接到延聘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并在3个月内结束断定鉴定工作。在结束断定鉴定工作后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断定鉴定陈说。
(三)容许实施机关在接到断定鉴定陈说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结束查看、
赞同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容许证。
(四)恳求书被赞同受理后,恳求单位应当在1年内延聘断定鉴定安排结束断定鉴定工作,否则应当从头处置恳求受理手续。
七、容许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用期内需要添加容许项目、种类、种类、种类等的,按照从头恳求处置手续,但假设根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实施断定鉴定程序。
八、复查换证
九、改动与接连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改动恳求书(在有关网站上发布),出具改动的有关证实,由容许实施机关换发容许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则处置复查恳求后,由于单位地址改动、改制、灾害、战役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接连取得的容许有用期的,应当在容许有用期满30日前处置接连手续。接连一般不超越1年。
十、收费
依据当地有关规则实行。
容许证有用期为4年,有用期满6个月前,获证单位应当按照容许恳求的程序和需要处置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需要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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