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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锅炉制造许可J 别划分

    2019-03-26 00:43 admin 0


    等J 制作锅炉规模 A 不限 B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外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外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外蒸汽压 ...

    等J
    制作锅炉规模
    A
    不限
    B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外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外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外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外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外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 额外出水温度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依照额外出水压力分属于CJ 及其以上各J 。

      2. 持有高等J 答应证的锅炉制作企业,能够出产低等J 的锅炉商品。

      3. 持有CJ 及其以上等J 答应证的锅炉制作企业,能够制作有机热载体锅炉,关于只制作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作企业,应请求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作资格,不需要定等J 。

      4. 关于商品品种较单一的制作企业,可对其答应规模进行限制,如限部件、原料、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作企业能够制作与相应等J 锅炉配套的分气缸、分水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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