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2月1日G 务院令第344号公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G 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J 人民ZF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G 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J 人民ZF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G 家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G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第六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G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GA 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擅长P训 ,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擅长P训 合格证明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经贸或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C诺 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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