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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9-03-26 00:51 admin 0
    (1990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ZF 令第48号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ZF 令212号初次修订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ZF 第16号第2次修订)
      一 条 为加强酒类产(商)品的产销处置,保证商品质量,防止假充商品流入商场,维护消费者利益,增加财政收入,根据G 家有关规矩和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凡在本省出产、出售酒类产(商)品的公司、单位和个体户,均应恪守本规矩。
      第三条 酒楼产(商)品的处置规模为意义度以上酒精成分可供饮用的悉数酒类产(商)品。
      第四条 县J 以上人民ZF 断定的主管酒类监督处置单位安排按照其职责担任全省和本地酒类产(商)品的监督处置工作。酒类监督处置安排可挂酒类监督处置局的牌子。各J 工商行政处置、税务、物价、银行、交通运送、清洗、质量技术监督、GA 等有些,应与酒类监督处置安排密切配合,加强对酒类产销的处置。
      第五条 酒类监督处置规模内的酿酒公司,有必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有些挂号申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有些审理附和后逐J 报省质量技术监督有些,省质量技术监督有些对符合规矩的发给《酒类出产容许证》。未获得《酒类出产容许证》的公司,一概不得酿酒。
      第六条 发给《酒类出产容许证》的公司,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 出产具有一定规划,商品结构合理,销路对路;
      (二) 出产设备状况良好,商品质量有必要的技术保证,并能抵达G 家规矩的清洗规范和质量需要;
      (三) 有必要的出产条件和质料辅料保证;
      (四) 处置准则科学合理,按照G 家规矩施行缴税职责。
      第七条 酒类出产公司联营出产酒类商品,应当共同质量规范、原辅料配方、出产技术、商品质量查验,并在实习出产地处置《酒类出产容许证》,在商品外包装的明显方位注明实习出产者的厂名、厂址、出产容许证编号。商标和标识的运用有必要符合G 家有关规矩。
      第八条 酿酒公司的酒类商品应向优质酒、低度酒、水果酒等酿造酒展开,酿酒公司应注重培育技术人才。注重学习和引入G 表里先进技术,前进酒类酿造技术水平,前进商品质量,调整商品结构,增加品种,出产适销对路的商品,创名优商品,改进包装装演,前进商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酿酒公司、单位和个体户、有必要按照G 家有关清洗、质量规范,对商品进行查验,并接受清洗防疫、质量技术监督处置有些的监督和检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任何公司、单位和自个不得出产假充伪劣酒类商品。
      第十条 但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公司、单位,均应向当地酒类处置安排进行挂号恳求,经当地酒类监督处置安排检查附和后逐J 报省酒类监督处置安排赞同,发给《酒类批发容许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行政处置有些恳求收取营业执照。未获得《酒类批发容许证》的单位、私营公司和个体户不得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发给《酒类批发容许证》的公司,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二)有固的运营场所和仓储设备;
      (三)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G 家规矩施行缴税职责;
      (四)符合批发网点合理布局的需要;
      (五)具有清洗行政处置有些公布的《清洗容许证》;
      (六)法则、法规和省酒类处置安排规矩的其他条件; 申领《酒类零售容许证》的单位和自个,应当具有省酒类监督处置有些规矩的条件。
      第十二条 酒类出产、批发公司不得向无酒类批发、零售容许证的公司或个体户出售酒类商品;酒类批发、零售公司或个体户不得从事无酒类出产、批发容许证的公司、单位或自个购进酒类商品。
      第十三条 酒类出产、批发和零售公司收买酒类商品及半成品时,须验明该酒类出产、批发公司的酒类出产、批发容许证和该商品质量合格证和产地县J 以上食物清洗监督有些核发的查验合格证实,并讨取复印件备检。包装上有必要标有产地、公司称谓、出厂日期、出产批次编号等符号。酒类商品包装上标有优质商品符号的,还须按《G 家优质商品评选法则》的规矩,讨取优质商品证件。
      第十四条 凡具有《酒类批发容许证》的酿酒公司,能够同省表里具有《酒类批发容许证》的批发公司单位及零售单位直接签定产销合同,运营规模仅限于本酿酒公司出产的酒类商品。
      第十五条 运营酒类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户,有必要经工商行政处置有些审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酒类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 运营酒类商品的单位和个体户,不得运营蜕变、劣质、假充或不标明厂名、地名等违反本规矩的酒类商品,阻止在酒类商品中参杂使假。
      第十七条 任何公司、单位和自个不得运营和运送假充伪劣酒类商品以及无酒类出产、批发、零售容许证的公司、单位和个体户的酒类商品;不得为出产、运营假充伪劣酒类商品的任何单位和自个供应场所、资金、运送等便当条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矩的举动,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处置、酒类监督处置安排等有些按各自的权限给予警告,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更高不得逾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同一违反本规矩的举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
      (一)未获得有关证件和营业执照,私行从事酒类出产、批发、零售的;
      (二)酒类商品出售公司、单位和个体户从未获得《酒类批发容许证》的批发公司进货的或酒类出产、批发公司向《无酒类批发容许证》《酒类批发容许证》。《酒类零售容许证》的公司或个体户出售酒类商品的;
      (三)出产、出售不符合G 家清洗、质量规范或出售假充蜕变、劣质和不标明产地、厂名等酒类商品,以及在酒类商品中掺杂使假的;
      (四)为出产、经销假充伪劣酒类商品的单位和自个供应场所、资金、运送等便当条件,以及经销无酒类出产、批发容许证的公司、单位和自个的酒类商品的;
      (五)涂改、生意、转让、编造容许证和标志、反抗检查的;有关法则、法规对前款规矩举动的处分另有规矩的,按其规矩执行。
      第十九条 酒类监督处置安排和酒类产(商)品检查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行贿受贿;在进行酒类产(商)品检查时,须持有省共同印发的酒类产(商)品查验证。违法者由主管有些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清查刑事职责。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矩的举动,任何单位和自个均有权检举揭穿。对检举揭穿的有功人员,由酒类机监督处置安排给予奖赏。
      第二十一条 所罚金钱按有关规矩处置。
      第二十二条 酒类出产、批发、零售容许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并施行年度查验准则。酒类出产容许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有些印发;酒类批发、零售容许证由省酒类监督处置安排印发。各类容许证阻止涂改、生意、转让和编造。
      第二十三条 本规矩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日省ZF 公布的《河北省酒类专酿、专卖处置方法(试行)》一同废止。本省有关规矩与本规矩不共同的,以本规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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