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和公告分别从何时起算?

普通减资时,两个期限都从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算:通知债权人的期限是十日,发布公告的期限是三十日。公告可选择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一种方式;法条使用“或者”,并未要求两种方式同时采用。公司宜保存通知和公告的相关记录,方便日后核对办理过程。

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担保的期限不是上述两个期限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收到通知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在相应期限内,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因此,公司的“十日通知、三十日公告”,与债权人的“三十日或四十五日”不是同一组起算规则。

本文不适用于哪种减资?

本文说明的是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一般减资规则。第二百二十五条另行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并依该条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的,不适用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但仍应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告。遇到这种情形,应按第二百二十五条判断,不能把普通减资的通知及债权人权利期限直接套用过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