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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资并购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2020-12-24 16:42 admin 0
    外资并购须提交的底子文件、资料: 
     
    1.被并购境内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一致赞同外G 出资者股权并购的抉择(原件);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改动树立为外商出资公司的恳求书(原件);
     
    3.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公司的合同、规章(原件); 
     
    4.外G 出资者收购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
     
    (股权收购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我G 法则,并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各方的状况,包含称谓(姓名)、居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G 籍等; 
     
    b)收购股权或认购增资的比例和价款;
     
    c)协议的实施期限、实施方法;
     
    d)协议各方的权利、职责;
     
    e)违约职责、争议解决;
     
    f)协议签署的时间、地址。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出资者的身份证实文件或注册挂号证实及资信证实文件(复印件,外G 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当经所在G 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G 驻该G 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实或身份证实应当依法供给当地公证安排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和认证文件须提交原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出资公司的状况说明(原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出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被并购境内公司员工安顿计划(原件);
     
    10.并购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抄送阅览机关(原件);资产评估安排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效果(原件);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不是存在有关联络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归于同一实习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阅览机关披露其实习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效果是不是符合商场公允价值进行解说(原件);
     
    11.阅览机关需要抄送的其它文件(法则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会成员名单、身份证实及差遣函(原件),并购后所设外商出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计划、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触及其他有关ZF 部门容许的,有关容许文件应一起抄送(原件))。 
     
    二、就事程序和就事时限: 
     
    1.商务局自收到规矩抄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抉择赞同或不赞同。抉择赞同的,公布赞同证书;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挂号处置机关恳求改动挂号,收取外商出资公司营业执照;出资者自收到外商出资公司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处置和外汇处置等有关部门处置挂号手续;
     
    2.境内公司、公司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树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有关联络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阅览。外G 出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方法并购境内公司应抄送商务部阅览。外G 出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导致以G 有资产出资形成的股权改动或G 有资产产权转移时,还应当符合G 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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