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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分公司设立登记

    2019-03-26 00:43 admin 0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
    (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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