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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的知情权有何限制

    2020-05-07 00:00 admin 0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条要求 公司股东有权利查看、拷贝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股东会会议决议、职工监事会议决议和会计汇报。

    公司股东能够 规定查看企业账簿。公司股东规定查看企业账簿的,理应向企业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恳求,表明目地。企业有有效依据觉得公司股东查看账簿有不正当性目地,将会危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够 回绝出示查看,并理应自公司股东明确提出书面形式恳求生效日十五日内书面形式回应公司股东并表明原因。企业回绝出示查看的,公司股东能够 恳求人民检察院规定企业出示查看。


    可是,尽管破产法要求了公司股东的自主权,可是公司股东的自主权也不是沒有限定的,下边就根据实例来表明一下,公司股东的自主权有什么限定?

    【实例介绍】

    2012年,甲、乙等6人相互进行创立花的寓意生物化工企业,乙为法人代表,《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要求:“公司股东有权利查看、拷贝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股东会会议决议、职工监事会议决议和会计汇报;公司股东能够 规定查看、打印企业账簿、会计记账凭证、买卖材料”。

    2013年6月15日,甲发《关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公函》给石家庄市花的寓意企业及乙,规定花的寓意企业出示自筹备至今至2013年5月31日的全部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股东会会议决议、会计汇报、账簿、会计记账凭证、买卖材料供甲或其受托人查看并拷贝。乙于2013年6月30日以花的寓意企业为名宣布复函,觉得甲明确提出拷贝账簿不符法律法规,且甲仍未明确提出查看账簿的原因,且甲所规定查看并拷贝会计记账凭证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故不一样意甲联赛的恳求,甲对于此事不服气遂提到起诉【(2013)穗中俄民二终字第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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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律师分析】

    此案的异议聚焦为甲是不是能足以履行《公司法》要求的自主权。《公司法》做出股东知情权的要求是为确保非操纵企业的公司股东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足以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甲提起诉讼规定查看花的寓意企业的账簿包含做账的会计原始凭证是甲做为公司股东的自然支配权亦合乎破产法要求的程序流程。但公司股东具有自主权的支配权并不是是無限的,仅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例举的范畴。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公司股东针对账簿的知情人支配权仅限查看,并不包括拷贝,故甲认为拷贝账簿的恳求无法律规定,没法得到人民法院适用。

    来源于:中华共和G 工业生产和信息化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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