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撑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验赛(以下总称杭州亚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方针公告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获得的电视转播权出售分红收入、资助方案分红收入(货品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商场开发方案获得的G 内外资助收入、转让无形财物(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扬推行费收入、出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获得的与我G 集邮总公司协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我G 人民银行协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获得的来源于播送、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总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财物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七、对组委会运用的经营账簿和签定的各类合平等应税凭据,免征组委会应交纳的印花税。
八、对产业所有人将产业(物品)捐献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搬运书据,免征印花税。
九、对企业、社会安排和集体资助、捐献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开销,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十、对企业依据资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认。
十一、对组委会为举行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世界单项体育安排指定的,G 内不能出产或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竞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用免税方针的进口竞赛用消耗品的规模、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阅确认。
十二、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含:亚奥委会或世界单项体育安排指定的,G 内不能出产或功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件、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证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能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时进口货品规则办理,运动会完毕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则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交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十三、上述税收方针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9日
- 上一篇: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G 际综合运动
- 下一篇:上海注册公司虚拟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