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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2019-03-26 00:41 admin 0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设立)
    1、 核准企业名称,自收齐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2、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申办资格:(设立)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更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申办资格:(变更)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资格:(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申办材料:
    申办手续:(设立)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6、 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盖章、签名);
    7、 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 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 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
    (1) 任命书(G 有独资);
    (2) 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
    (3)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
    (4) 法定代表人的暂住证复印件(指外省市身份证);
    11、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G 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G 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3、 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G 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G 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 的批准文件;
    1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申办手续:(变更)
    1、 申请报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2)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G 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G 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G 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G 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6)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5、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G 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申办手续:(注销)
    1、 申请报告;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设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注销)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注册费 各类企业法人户 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在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按总额0.8‰收取;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含1亿元),收取44000元。 价费字 [92]414 沪价行 [99]353 开业登记费更低款额为50元;外商独资企业增加50%。 变更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各类企业法人户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千万元,增加部分按0.8‰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与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超过1亿元,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价费字[92]414 沪价行 [99]353 已收取增加部分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G 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G 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G 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G 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办理依据:(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G 主席令第16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G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G 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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