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外埠经营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出产、运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暂时从事出产、运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挂号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向运营地税务机关报验挂号,接受税务处置。在运营活动结束后向外出运营地税务机关申报核销。
二、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G 税收征收处置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挂号处置方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G 家税务总局对于换发税务挂号证件有关疑问的补偿告诉》(G 税发〔2006〕104号)
三、纳税人应供应主表、份数
1.《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1份
2.《外出运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四、纳税人应供应资料
税务挂号证副本
五、纳税人处置业务的时限需要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注明地进行出产运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外出运营活动结束,应当向运营地税务机关填写《外出运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六、税务机关许诺时限
供应资料完好、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彻底,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作业标准和需要
1.受理审理
查验纳税人供应的《税务挂号证》副本、《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的有效性;
审理报验挂号的日期是不是在《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注明的出产运营有效期起之前,假设逾期处置报验挂号,则进行违法违章处置。
2.核准
符合条件的,受理其外出运营活动报验挂号,经系统录入外埠运营活动税收证实,归入税务处置。
3.核销
纳税人运营活动结束恳求核销时,根据税源处置部分查验和处置后反响的信息,审理纳税人《外出运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的税款交纳、发票运用情况,如存在未结清税款、未交回发票,责成纳税人从头填写《外出运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矩结清税款、交回发票后,依照《外出运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写《外出运营活动税收处置证实》,签署定见交还纳税人作核销证实,经系统录入外埠运营活动申报情况,核销外埠运营活动税收证实。
4.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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