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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关于保健食品广告用语的审查要求

    2019-03-26 00:44 admin 0

    日前,G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规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规则和禁用词语,同时对一些词语作出擅长认定,明确了部分虚假性词意、夸大性词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对此,上海市工商局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称一般应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使用经G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在广告中对保健食品另行命名进行宣传,也不得以商标代替保健食品名称进行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名称和广告宣传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者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虚假性词意,如仅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然”等字样,或者宣传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等无根据的溢美之词。

    (二)夸大性词意,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jd 化词意,如:更、一 、顶J 、冠J 、j 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宜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声称补血或者改善营养性贫血,补钙类营养补充剂不能声称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请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工商部门将依法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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