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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

    2019-03-26 00:44 admin 0
    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原由,股东改变后的姓名或者名称,修改公司章程的具体条款项;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GA 部门的证明。
    7、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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