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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家庄营业税

    2020-12-24 17:48 admin 0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G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yl 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3

    3

    5

    3

    3

    5-20

    5

    5

    5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J 以上人民ZF 或者同J ZF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G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ZF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P训 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P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G 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G 企业、外G 人从中G 境外向中G 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J 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G 债转贷和G 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G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G 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G 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G 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G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G 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D 报和D 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D 报和D 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G 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G 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G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省J 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J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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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G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yl 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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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J 以上人民ZF 或者同J ZF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G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ZF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P训 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P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G 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G 企业、外G 人从中G 境外向中G 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J 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G 债转贷和G 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G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G 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G 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G 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G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G 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D 报和D 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D 报和D 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G 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G 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G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省J 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J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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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G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yl 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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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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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J 以上人民ZF 或者同J ZF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G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ZF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P训 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P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G 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G 企业、外G 人从中G 境外向中G 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J 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G 债转贷和G 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G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G 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G 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G 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G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G 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D 报和D 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D 报和D 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G 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G 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G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省J 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J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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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G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yl 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3

    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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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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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J 以上人民ZF 或者同J ZF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G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ZF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P训 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P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G 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G 企业、外G 人从中G 境外向中G 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J 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G 债转贷和G 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G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G 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G 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G 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G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G 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D 报和D 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D 报和D 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G 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G 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G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省J 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J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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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G 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三)营业税税目

    (1).交通运输业3% , (2)建筑业3% ,(3)金融保险业5%,(4)邮电通信业3%,(5)文化体育业3%,(6)yl 业5-20%,(7)服务业5%,(8)转让无形资产5%,(9)销售不动产5%

    (四)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更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五)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J 以上人民ZF 或者同J ZF 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G 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ZF 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P训 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P训 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一 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G 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G 企业、外G 人从中G 境外向中G 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J 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G 债转贷和G 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G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G 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G 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G 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G 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G 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D 报和D 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D 报和D 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ZF 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G 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G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G 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G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ZF 性基金,由G 务院或者省J 人民ZF 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ZF 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J 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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