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城市保护建造税的纳税人包含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别工商户和其他自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保护建造税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根据、税率和计税办法
1.计税根据
城市保护建造税通常以纳税人实践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根据,依照适用税率核算应纳税额,别离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交纳。
2.税率
城市保护建造税依照纳税人所在地实施不同税率,税率表如下:
(1)市区7%,(2)县城、建制镇5%,(3)其他区域1%
区域 |
税率(%) |
一、市区 二、县城、建制镇 三、其他区域 |
7 5 1 |
3.计税办法
应纳税额核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根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保护建造税的首要免税、减税规则如下:
1.城市保护建造税伴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分,不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
3.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劳动工作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工作赋闲登记证》人员的;持《工作赋闲登记证》人员从事个别经营的,3年以内能够依照规则免征、减征城市保护建造税,批阅期限为2011-2013年。
特别规则:
1.对出口货品交还现已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分,现已交纳的城市保护建造税不予交还。
2.关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施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还有规则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保护建造税不予退(返)还。
- 上一篇:石家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 下一篇:石家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