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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

    2020-01-15 00:00 admin 0
    为适用执行创新发展发展战略,现将自主创新公司地区发售存托凭证(下列称自主创新公司CDR)示范点环节涉及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示以下:

      一、个税现行政策

      1.自示范点刚开始生效日,对投资者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个人所得,三年(36月,相同)内暂免征缴个税。

      2.自示范点刚开始生效日,对投资者拥有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三年内执行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实际参考《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 中G 证监会有关执行上市企业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相关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2〕85号)、《G 家财政部 G 税总局 中G 证监会有关上市企业股息红利差异化个税现行政策相关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5〕101号)的有关要求实行,由自主创新公司在其地区的衬托组织代收代缴税金,并向衬托组织所在城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全体人员足额清单申请。针对投资者获得的股息红利在海外已交纳的税金,可依照个人所得及其多边税款协约(分配)的有关要求给予税收抵免。

      二、所得税现行政策

      1.对公司投资人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个人所得和拥有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按出让个股价差个人所得和拥有个股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现行政策要求征免所得税。

      2.对公募基金证券基金(密闭式证券基金、敞开式证券基金)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个人所得和拥有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按公募基金证券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暂未征缴所得税。

      3.对及格海外投资者(QFII)、RMB及格海外投资者(RQFII)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个人所得和拥有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视作出让或拥有据以发售自主创新公司CDR的基本个股获得的利益性资产转让个人所得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征免所得税。

      三、所得税现行政策

      1.对投资者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缴所得税。

      2.对企业投资人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收益,按金融业货品出让现行政策要求征免所得税。

      3.自示范点刚开始生效日,对公募基金证券基金(密闭式证券基金、敞开式证券基金)管理员经营股票基金全过程中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收益,三年内暂免征缴所得税。

      4.对及格海外投资者(QFII)、RMB及格海外投资者(RQFII)授权委托地区企业转让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的价差收益,暂免征缴所得税。

      四、合同印花税现行政策

      自示范点刚开始生效日三年内,在石家庄市证交所、深交所出让自主创新公司CDR,依照具体成交额,由转让方按1‰的征收率交纳证劵交易印花税。

      五、别的有关事宜

      1.本公示所指自主创新公司CDR,就是指合乎《中办G 办分享中G 证监会有关进行自主创新公司地区股票发行或存托凭证示范点实施意见的通告》(G 办发〔2020〕21号)要求的示范点公司,以海外个股为基本证劵,由存托关系批准并在我G 地区发售,意味着海外基本证劵利益的证劵。

      2.本公示所指示范点刚开始之时,就是指首个自主创新公司CDR获得G 务院办公厅证劵监管组织的发售批件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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