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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支付,发红包,特别注意的税收问题

    2020-01-15 00:00 admin 0
    温馨提醒:本人中间发放的现钱互联网大红包,不归属于个人所得要求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不征缴个税。

    公司给职工、给顾客发手机微信或支付宝红包(下称互联网大红包),及其抵扣券、优惠劵等非红包,涉及什么税款有关难题呢?

    1、公司发放的现钱互联网大红包

    对本人获得公司发放的现钱互联网大红包,应依照偶然所得新项目测算交纳个税,税金由派送红包的公司代收代缴。

    2、公司给本人发抵扣券、优惠劵等非红包

    依据税总函[2015]409号要求,对本人获得公司发放的且用以选购该公司货品(商品)或服务项目才可以应用的非现金互联网大红包,包含各种各样消费券、抵用券、抵扣券、优惠劵等,及其本人因购买该公司货品或服务项目超过一定信用额度而获得公司退还的现钱互联网大红包,归属于公司销售产品(商品)或出示服务项目的价钱打折、折让,不征缴个税。

    3、企业管理人员用本人资产给职工发互联网大红包

    税总函[2015]409号要求,本人中间发放的现钱互联网大红包,不归属于个人所得要求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不征缴个税。

    因而企业管理人员(而并不是公司)以本人资产向企业员工本人发放的大红包不征缴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不够1元免税个人所得税

    《G 税总局有关1元下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滞纳金解决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2年第25号)要求,自2012年8月1日起,负责人税务局出具的交税凭据上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滞纳金为1元下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滞纳金为零。

    因而,1元下列的小额贷款大红包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留意的是,经营者每单代缴税金清单数据信息都应合乎所述要求。

    5、顾客应用微信付款借款,不给开票合规管理吗?

    某顾客在选购货品用手机微信向店家付款账款后,向店家索取税票,店家以微信付款归属于付款组织预付费卡为由,不给开票。这种行为合规管理吗?

    《G 税总局有关房地产营改增示范点多个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53号)要求,用卡人应用多功能卡,向与付款组织签定合作合同的收单业务选购货品或服务项目,收单业务应依照现行标准要求交纳所得税,且不可向用卡人出具增值发票。

    可是,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267家早已得到《付款业务流程许可证书》付款组织中,腾讯企业主打产品的微信付款和qq钱包业务流程均不归属于53号公示特指的多功能预付费卡。因而,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向顾客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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