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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

    2020-01-15 00:00 admin 0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提升税收稽查方法、推进“放管服改革”改革创新、改进经营环境的管理决策布署,进一步缓解经营者、缴费人(以下统称经营者)承担,国家税务总决策,对城区土地税、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合同印花税、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下称“六税一费”)享有特惠相关材料推行存留备查簿管理方法方法。现就相关事宜公示以下:

      一、经营者享有“六税一费”特惠推行“自主辨别、申请享有、相关材料存留备查簿”申请办理方法,申请时无须再向税务局出示相关材料。经营者依据实际现行政策要求自主分辨是不是合乎优惠政策,满足条件的,经营者申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存留备查簿。

      二、经营者对“六税一费”特惠事宜存留备查簿材料的真实有效、合理合法担负法律依据。

      三、各个税务局依据國家税收法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行政规章等要求进行“六税一费”减免税事后管理方法。对不理应享有减免税的,依规追讨已享有的免减税金,并给予相对解决。

      四、城区土地税、房地产税艰难减免税不适合所述要求,仍依照现行标准要求申请办理。

      五、本公示自公布生效日实施。《合同印花税管理方法技术规范(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77号公布,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31号改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方法技术规范(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6年第2号公布,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31号改动)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使用税管理方法技术规范(实施)》(国税总局公示2015年第83号公布, 国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31号改动)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对废除。

      专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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