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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登记”22问,这些问题你遇到过吗?

    2020-01-15 00:00 admin 0
    依照有关要求,满足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能够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月销售总额10万余元下列(含本数)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刚开始执行。因此,G 税总局公布《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下称“4号公示”),进一步明确更新政策实行后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现行政策规格等难题。

    在具体实行中,许多经营者还碰到了“转备案”的具体步骤难题,因此,人们整理了22个有关问与答,供大家参考学习P训 。

    转备案的有关标准难题

    1.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是不是有制造行业限定?

    《G 税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本条应用领域是不是有制造行业限定?

    答:无制造行业限定,但明文规定务必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以外。

    2.2020年之后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有没有時间规定?

    2020年之后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有時间规定吗?比如:2020年9月申请注册的企业并开展了信息内容确定,10月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到目前为止销售总额仍未超出500万,能够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无時间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未满12月或是4个一季度的,依照月(一季度)均值销售总额估计总计销售总额,明确是不是合乎转备案的标准。

    3.2020年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范畴是啥?

    答:《G 税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4.怎样看待质监总局有关转备案的政策措施?

    有关《G 税总局有关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的政策措施有关一般纳税人转备案要求:“曾在2020年挑选过转备案的经营者,在2020年仍可挑选转备案;可是,2020年挑选转备案的,再度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可再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怎样看待?

    答:假如经营者在2020年曾挑选由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又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容许在2020年再度由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但2020年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频次只能1次。

    5.转备案一般纳税人是不是要是考虑一个标准?

    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要是考虑这一个标准吗?是不是还必须合乎别的标准?

    答:(1)申请办理转备案的一般纳税人考虑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的标准,可是2020年只有申请办理一次转备案。(2)不用合乎别的标准。

    6.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总计销售总额该怎样测算?

    答:总计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测算,应依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备案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43号)的要求实行,包含税务申报销售总额、监管查补销售总额、纳税评估调节销售总额。而销售、无形资产摊销或是房产有扣减新项目的经营者,其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按未扣减以前的销售总额测算。除此之外,经营者不经意产生的市场销售无形资产摊销、出让房产的销售总额,不记入应纳税额个人行为年应纳税额销售总额。

    7.转备案要求中总计销售总额是不是包含免税政策销售总额?

    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一般纳税人标准中“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免税政策销售总额是不是记入销售总额范畴?

    答:总计销售总额包含免税政策销售总额。

    8.可用所得税差额纳税经营者,其转备案要求中的“总计销售总额”怎样测算?

    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可用所得税差额纳税现行政策的经营者,总计销售总额怎样测算?

    答:总计销售总额的测算规范,依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实行,可用所得税差额纳税现行政策的经营者,总计销售总额按差值以前的销售总额测算。

    9.针对早已推行归纳缴税的一般纳税人的子公司,子公司年市场销售假如达不上500万余元,该子公司可否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答:推行归纳缴税的子公司在撤销归纳缴税后,合乎转备案标准的能够申请办理转登记。

    10.房地产营改增和第三产业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要求,“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问:房地产营改增制造行业一般纳税人是不是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针对第三产业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可用本要求吗?

    答:1.转备案不限定经营者行业类别,满足条件的房地产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能够申请办理转备案。2.第三产业一般纳税人满足条件能够申请办理转备案。

    11.2020年5月1日以后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是不是能够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答:能够。

    12.转备案小规模纳税人现行政策是不是仍仅适用原先因较低规范变成一般纳税人的工业生产和商业服务公司?

    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关转备案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新政策,问:是不是仍仅适用原先因较低规范变成一般纳税人的工业生产和商业服务公司?假如由于统一500万规范后的工业生产或是商业服务一般纳税人,如今是不是能够转备案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1.转备案不限定经营者行业类别,也包含房地产营改增经营者。2.工业生产或是商业服务一般纳税人满足条件能够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13.是不是转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已不实行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18号一 条?

    G 家税务局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第4号公示要求了转登记日前持续12月(以1月为1个缴税期)或是持续4个一季度(以1个一季度为1个缴税期)总计销售总额未超出500万余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此前,可挑选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别的事项,依照《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相关出入口退(免)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20号)的有关要求实行。是不是转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已不实行18号公示一 条,等于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放开?

    答:《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一 条第(一)项已不实行。

    14.怎样看待G 税总局公示2020年18号第八条中的“匀速转动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持续12月”?

    依据《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第八条要求,匀速转动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持续不超出12月或是持续不超出4个一季度的运营期限内,转备案经营者应纳税额销售总额超出G 家财政部、G 税总局要求的一般纳税人规范的,理应按照《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备案管理条例》(G 税总局令第43号)的相关要求,向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备案。我想问一下:匀速转动登记日的下一期起持续12月怎样看待?是不是包括转登记日以前月的销售总额?

    答:1.假如某一般纳税人自2020年3月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匀速转动登记日下一期起持续12月,就是指2020年4月-2020年3月。2.不包含。

    15.成品油批发市场销售公司(加气站)是不是能够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答:依照G 税总局公示2020年4号第五条要求,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无制造行业限定,但明文规定务必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状况以外。依照《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气站所得税征缴管理条例》规定,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气站一律评定为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因而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气站不可以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

    转备案的业务流程解决难题

    16.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本期有留抵,转为一般纳税人以后,该怎样解决?

    答:《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家税务局质监总局公示2020年18号,下称“18号公示”)要求,转备案经营者并未申请抵税的进项税及其转登记日本期的期终留抵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结转。

    转备案经营者在一般纳税人期内市场销售 或是购入的货品、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匀速转动登记日的下一期起产生销售折让、中断或是退还的,统一调节转登记日本期(即一般纳税人期内更终一期申请)的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处理过程,依照18号公示要求实行。

    17.转备案经营者在一般纳税人期内已纳税申报但未开票、转备案前业务流程产生购货退还必须冲红、及其出具不正确必须再次开票的,在转备案后怎样开票?

    答:转备案经营者在一般纳税人期内产生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已纳税申报但未出具增值发票,在转备案之后必须补开的,理应按照原税率或是增值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产生销售折让、中断或是退还等情况,必须出具红字发票的,依照原灰字税票记述的內容出具红字发票;开税票不正确必须再次出具的,先依照原灰字税票记述的內容出具红字发票后,再再次出具恰当的灰字税票。

    转备案经营者产生所述个人行为,必须依照原税率出具增值发票的,理应在互联网技术联接情况下出具。依照相关要求不应用互联网办税的特殊经营者,能够根据线下方法出具增值发票。

    18.经营者在一季度正中间开张、销户、由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或由一般纳税人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统一以30万余元的规范分辨是不是享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针对金三更新调节前按具体经营期测算沒有享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的是不是给予退(抵)税?

    答:经营者在一季度正中间开张、销户、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或由一般纳税人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统一以30万余元的规范分辨是不是享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免税现行政策。在金三系统更新调节前,已依照具体经营期测算沒有享有现行政策的,给予出口退税。

    19.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什么时候刚开始享有地区税金减免现行政策?

    若所得税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该经营者从何时享有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地区税收和有关额外减免现行政策?

    答:《G 税总局有关所得税一般纳税人地区税收和有关额外减免现行政策相关税收征管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5号)确立,交纳资源税、大城市维护保养基本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区土地税、合同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和地区文化教育额外的所得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的,自变成一般纳税人的本月起可用减免特惠。

    20.2020年3月我企业由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时,还有未抵税完的留抵税额,我想问一下怎样解决?

    答:依据《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第四条要求,转备案经营者并未申请抵税的进项税及其转登记日本期的期终留抵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结转。

    21.B企业2020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后,2020年5月接到当初2月购入原料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我想问一下怎样解决?

    答:《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第四条要求,转备案经营者并未申请抵税的进项税及其转登记日本期的期终留抵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结转。转登记日本期并未获得的所得税增值税专票、机动车辆市场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高速公路费所得税电子器件普票,转备案经营者在获得所述税票之后,理应持税控盘机器设备,由负责人税务局根据增值发票挑选确定服务平台(税局端)为其申请办理挑选确定。

    该例中B企业在负责人税务局为其申请办理进项税挑选确定后,应将此笔购入原料的进项税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22.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提前准备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我想问一下转备案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是不是可以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

    答:《G 税总局有关统一一般纳税人规范等多个所得税难题的公示》(G 税总局公示2020年第18号)第六条要求,转备案经营者,能够再次应用目前税控盘机器设备出具增值发票,不用缴销税控盘机器设备和增值发票。

    转备案经营者匀速转动登记日的下一期起,产生所得税应纳税额市场销售个人行为,理应按照增值税率出具增值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票种核准的,再次根据增值发票智能管理系统自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市场销售其获得的房产,必须出具所得税增值税专票的,理应按照相关要求向税务局申请办理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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