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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和已有G 家标准类)注册

    2020-12-28 14:15 admin 0

    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和已有G 家标准类)注册​初审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受理范围: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和已有G 家标准类)注册初审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
    (二)受理条件
    1、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G 境内合法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2、申请药品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报送有关资料和药物实样。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作为新药申请人的,应当向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申请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均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样品试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4、多个单位联合研制的新药,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单位申请注册,其他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需要联合申请注册的,应当共同署名作为该新药的申请人。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一)、(二)规定的药物外,新药申请批准后每个品种只能由一个单位生产,同一品种的不同规格不得分由不同单位生产。
    5、申请生产已有G 家标准药品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所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和认证范围一致。
    6、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
    7、自行撤回或者被退审的申请,申请表人对有关试验或者资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按原程序申报。
    8、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擅长技术人员,并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二、申请
    (一)申请人在提交纸质资料之前,应先完成电子申请程序
    1、从G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下载《申请表》填表程序并安装在电脑上。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修改、保存、打印,核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数据核对码一致。
    3、制作其它需要提交的电子文档(压缩成ZIP格式)。
    4、将全部电子文档发送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邮件地址:Yangyang@bjda.gov.cn
    (二)申请人需按分类提交如下纸质申报资料:
    1、申请临床研究: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3)申报资料目录
    (4)按项目编号排列的申报资料(详见各分类)
    2、申请生产:
    (1)《药品注册申请表》
    (2)《药物临床研究批件》
    (3)《新药研制现场考核报告表》
    (4)中G 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照品原材料回执单
    (5)申报资料目录
    (6)按项目编号排列的临床研究资料

    【【各类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注册分类及说明
    (一)注册分类
    1、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6、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7、改变G 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
    8、改变G 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
    9、已有G 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
    (二)说明
    注册分类1~8的品种为新药,注册分类9的品种为已有G 家标准的药品。
    1、“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是指G 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天然的单一成份及其制剂,其单一成份的含量应当占总提取物的90%以上。
    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是指未被G 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规范(统称“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
    3、“新的中药材代用品”是指替代G 家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用物质。
    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5、“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G 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
    6、“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包括:
    6.1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
    6.2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
    6.3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
    6.4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
    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以传统工艺制成,处方中药材必须具有法定标准。
    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应在传统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可以采用非传统工艺制成。
    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其适应症用现代医学术语表述。
    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中药和化学药品,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以及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三者组成的复方制剂。
    7、“改变G 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包括:不同给药途径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及局部给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剂。
    8、“改变G 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是指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9、“已有G 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是指我G 已批准上市销售的中药或天然药物的注册申请。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更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9、药材生态环境、生长特征、形态描述、栽培或培植(培育)技术、产地加工和炮制方法等。
    10、药材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1、提供植、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花、果实、种子等。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确证化学结构或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5、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
    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二)说明
    1、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综述资料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
    ①中文名;
    ②汉语拼音名;
    ③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样品制备车间的《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在中G 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④申请新药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复印件;
    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⑥其他证明文件。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
    ①生产G 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出口G 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②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G 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G 企业常驻中G 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G 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以及中G 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安全性试验资料应当提供相应的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临床试验用样品应当提供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中药材、天然药物应当提供有关古、现代文献资料综述。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当提供处方来源和选题依据,G 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以及对该品种创新性、可行性等的分析,包括和已有G 家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中药还应提供有关传统医药的理论依据及古籍文献资料综述等。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及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的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更新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样稿、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更新文献。
    药学研究资料
    (6)资料项目16样品检验报告书:是指对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7)资料项目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药物给药途径及制剂特点提供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提供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8)资料项目25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材,或来源于无法定标准药材的有效部位,以及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报送致突变试验资料。
    (9)资料项目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用于育龄人群并可能对生殖系统产生影响的新药(如避孕药、性激素、治疗性功能障碍药、促精子生成药、保胎药以及致突变试验阳性或有细胞毒作用等的新药),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10)资料项目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新药在长期毒性试验中发现有细胞毒作用或者对某些脏器组织生长有异常促进作用的以及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必须提供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新药临床试验,一般应报送资料项目1~4、7~31。
    (2)完成临床试验后申请新药生产,一般应报送项目资料1~6、15~17、29~33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3)申请已有G 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除外),一般应报送项目资料2、4~8、12、15~18。
    (4)进口申请提供的生产G 家或者地区ZF 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本并附原文;其中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中G G 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格式整理报送。
    (5)由于新药品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申报时,应当结合具体品种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相应研究。如果减免试验,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6)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的主要成份应当基本清楚,与口服给药途径比较有明显优势,其主治或适应症为急重病症。鉴于对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安全性和质量控制复杂性的考虑,对其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7)对于“注册分类1”的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当有效成分或其代谢产物与已知致癌物质有关或相似、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或治疗慢性反复发作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时,必须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
    (8)对于“注册分类3”的新的中药材代用品,除按“注册分类2”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被替代药材进行药效学对比的试验资料,并应提供进行人体耐受性试验以及通过相关制剂进行临床等效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如果代用品为单一成份,尚应当提供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新的中药材代用品获得批准后,申请使用该代用品的制剂应当按补充申请办理,但应严格限定在被批准的可替代的功能范围内。
    (9)对于“注册分类5”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除按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申报资料项目第12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筛选的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第13项中需提供有效部位主要化学成份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②由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应当测定每类成份的含量,并对每类成份中的代表成份进行含量测定且规定下限(对有毒性的成份还应该增加上限控制)。
    ③申请由同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如其中含有已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则应当与该有效成分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10)对于“注册分类6”未在G 内上市销售的中药、天然药物复方制剂按照不同类别的要求应提供资料为:
    ①传统中药复方制剂的主治病证在G 家中成药标准中没有收载,可免做药效、毒理研究,临床试验只需做100对。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提供毒理试验资料:一是含有法定标准中标示有毒性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性的药材;二是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②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处方中使用的药用物质应当具有法定标准,如果处方中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2”中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③天然药物复方制剂应当提供多组分药效、毒理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处方中如果含有无法定标准的药用物质,还应当参照“注册分类2”中的要求提供临床前的相应申报资料。
    ④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中的药用物质必需具有法定标准,申报临床时应当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及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申报生产时应当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其组方的必要性,并提供中药、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人体生物利用度影响的试验资料。处方中含有的化学药品(单方或复方)必须被G 家药品标准收载。
    (11)对于“注册分类8”改变G 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应当说明新制剂的优势和特点。新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原则上应与原制剂相同,其中无法通过药效或临床试验证实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
    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申报资料应当提供新制剂与原制剂在制备工艺、剂型、质量标准、稳定性、药效学、临床等方面的对比试验及毒理学的研究资料。
    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无质的改变,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申报资料(缓释、控释制剂及注射剂除外)。
    缓释、控释制剂临床前研究应当包括缓释、控释制剂与其普通制剂在药学、生物学、人体药代动力学及临床的对比研究试验资料,以说明此类制剂特殊释放的特点。
    (12)对于“注册分类9”已有G 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必要时应当提高质量标准,提高后的质量标准按试行标准管理。
    (13)关于临床试验
    ①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更低病例数要求。
    ②临床试验的更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Ⅰ期为20~30例,Ⅱ期为100例,Ⅲ期为300例,Ⅳ期为2000例。
    ③属注册分类1、2、4、5和6.2、6.3、6.4的新药,应当进行Ⅳ期临床试验。
    ④生物利用度试验一般为18~24例。
    ⑤避孕药Ⅰ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Ⅱ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Ⅲ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Ⅳ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⑥新的中药材代用品的功能替代应当从G 家药品标准中选取能够充分反映被代用药材功效特征的中药制剂作为对照药进行比较研究,每个功能或主治病症需经过两种以上中药制剂进行验证,每种制剂临床验证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⑦申请已有G 家标准的注射剂和G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已有G 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⑧进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按注册分类中的相应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应提供在G 内进行的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病例数不少于100对。多个主治病证或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
    ⑨改变剂型时,如果生产工艺有质的改变,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设计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一般临床试验的病例数不少于100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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